重要成矿带、重大工程建设区及滇中城市群开展1∶5万区域地质调查,覆盖率提高3%—5%。重点成矿带开展1∶5万矿产地质调查,基本覆盖主要找矿远景区。积极开展区域重力测量、航空磁测、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等工作。
实施全省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优选成矿有利区带,布局重点勘查区,合理部署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新发现和评价一批大中型矿产地,矿产勘查取得新成效。煤层气、页岩气、稀土等矿产勘查力争取得重大突破,铜、金、锡、铝土矿、磷等重要矿产资源量保持稳定增长。
建设能源资源基地,布局国家规划矿区和重点开采区,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推动区内优势资源规模开发和高效利用,逐步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采矿权总数在2020年基础上进一步减少。矿山“三率”水平进一步提升。防止优势矿产资源过度开采,合理调控煤、铁、铅、锌、锡、铜、铝土矿、金、磷等矿产开采总量。
到2035年,资源保障能力切实增强,资源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区生态环境明显好转,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形成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根据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及产业功能定位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结合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勘查开发水平等因素,统筹推进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第一节 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
一、加强重点流域矿产资源开发管控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落实流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重点处理好金沙江流域及赤水河流域(云南段)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严格管控采矿活动,统筹流域生态保护治理与矿业高质量绿色发展。健全完善九大高原湖泊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机制,持续推进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二、优化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
全产业链重塑有色金属产业新优势,打造“中国铝谷”,做强做精硅、稀贵金属、精细磷化工等产业。合理利用地热资源,为打造“健康生活目的地”和打好“绿色能源牌”提供资源保障。
滇中化工和金属冶炼区域性资源深加工区:以磷、铜、铁、煤等为重点,推进资源规模开发,保障有色金属和稀贵金属新材料、精细磷化工、绿色硅光伏、绿色铝、绿色钒钛等产业资源供应,打造以化工、金属冶炼加工为重点的区域性资源深加工区。
滇东北清洁能源开发区:以区内页岩气、煤层气、煤、铅、锌、锗、磷、硅石矿等矿产开发为依托,助力云南省清洁能源及绿色硅产业开发区建设。
滇西北铜金多金属资源开发区:以铜、金、铅、锌、锡、钨、铁、钼、地热、硅石矿、大理石等矿产为重点,为滇西北“三江”有色金属、稀贵金属及绿色硅产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滇东南锡铝有色金属产业区:区内以锡、钨、铟、金、锰、铅、锌、铝土矿、煤炭等矿产开发为重点,发挥有色金属新优势,拉长有色金属产业链,为建设有色金属全产业链示范区和打造“中国铝谷”核心区提供资源保障。
滇西南黑色及稀散金属资源开发区:以锗、铁、铅、锌、铜等矿产为主,打造黑色金属及全国重要的稀散金属资源开发区。
第二节 构建能源资源保障格局
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细化区域管控措施,引导要素聚集,实现增储上产,确保资源稳定供给。
一、建设能源资源基地
严格执行相关产业政策和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规范区内矿业开发秩序,加大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义务。持续开展矿山深部及外围接替资源勘查,延长矿山服务年限。鼓励通过市场手段,采取资源整合等方式,推进资源规模开发,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二、布局国家规划矿区
优先保障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严格落实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等相关要求,原则上区内新建矿山设计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加大区内重点矿山深部及外围找矿力度,增加资源量,实现找矿突破,形成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供给的接续区。
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提高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开展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明确勘查方向,确定重点任务,科学划定重点勘查区和勘查规划区块,指导探矿权合理投放,实现找矿增储。
第一节 加强基础地质调查
一、加强区域地质调查
开展云南三江成矿带、南盘江—右江成矿带1∶5万基础地质调查与数据更新,云南省古生物化石及重要地质遗迹调查,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地质数据。
二、推进矿产地质调查
开展云南三江、上扬子西缘、南盘江—右江等重要成矿带地物化遥综合信息成矿预测,优选找矿远景区和找矿靶区。重点开展香格里拉、个旧、兰坪金顶、鹤庆北衙等矿集区深部地质构造调查,建立找矿地质模型与综合信息模型,夯实找矿基础。
第二节 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利用中央和省地质勘查基金等财政资金开展矿产调查及地下水资源评价等工作,总结成矿规律,圈定找矿靶区,提交新发现矿产地,评价资源潜力,摸清资源本底。以战略性矿产为主攻矿种,兼顾省内优势及重要矿产,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实施滇东北镇雄地区磷矿调查评价,进一步摸清羊场背斜等区域磷矿资源潜力。实施滇东南文山地区铝土矿调查评价,新增铝土矿资源量,支撑云南绿色铝产业发展。实施西南三江成矿带(云南部分)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重点对资源分布、规模、质量、开发利用条件等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实施滇中红层地区和滇东石漠化地区地下水资源评价,解决滇中红层地区和滇东石漠化地区缺水问题。
第三节 加快实现找矿突破
一、明确勘查方向
重点勘查煤、煤层气、页岩气、铁、铜、铅、锌、铝土矿、锡、金、磷等矿种,兼顾锰、银、锑、石墨、硅石矿等矿种。加快推进页岩气、煤层气、地热等矿产资源勘查。限制勘查蓝石棉及砂金、砂铁等,严格执行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从严控制探矿权投放。
二、确定重点勘查区
规划重点勘查区,充分发挥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引导作用,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入,形成多渠道投入的勘查机制。积极推进绿色勘查,加强新技术新方法应用,降低矿产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扰动。合理部署探矿权,引导矿业权人加大地质勘查工作力度,探增资源量,实现找矿突破。
三、划定勘查规划区块
国家规划矿区规划矿种的勘查规划区块在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其他矿种的勘查规划区块在州(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
财政出资勘查的项目成果,应及时纳入规划,形成勘查规划区块。一个勘查规划区块一个主体,拟投放探矿权应与勘查规划区块的规划矿种保持一致。
第四节 推进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一、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
坚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的基础性、公益性和引导性定位,推动地质找矿与矿业权管理协调配合,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已设探矿权的,完成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勘查成果公开竞争出让,促进地勘基金项目成果转化,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实现财政资金良性循环。
二、引导和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
全面实施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严格控制探矿权协议出让,探矿权投放须做到规划控制,有序投放。建立完善地质找矿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金在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
三、深化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
按照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要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新分类标准及相关规定。缩减矿产资源储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按照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要求调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权限。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将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依据。
四、摸清矿产资源家底
综合运用多元信息圈定找矿远景区和找矿靶区,科学评价矿产资源潜力。围绕国家战略性矿产,实施全省新一轮找矿行动,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更新机制,做好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摸清矿产资源家底。
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推进矿业转型升级,合理调控资源开发利用强度。明确开发利用方向,科学划定重点开采区和开采规划区块,引导资源合理配置,推动资源规模开发与集约利用。
第一节 调控开发利用强度
一、推动煤炭集约化发展
到2025年,全省原煤产量达到9000万吨。推进集约化发展,大力提升煤炭企业规模,单井产能(建设规模)30万吨/年以上。推进煤炭节约集约利用,生产原煤实现应选尽选,矿井工作面回采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煤矸石综合利用率达到78%左右。加快智能矿山建设,建成多种类型和模式的智能化示范煤矿。
二、加强非煤矿山管控
提高矿山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非煤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标准,切实提高非煤矿山开采规模,严防边关闭边低水平重复建设。逐步优化非煤矿山布局,提升非煤矿山资源保障能力。综合考虑矿产资源潜力、市场供求状况、资源保障程度、采矿权设置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开采总量。到2025年,在巩固和深化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全省非煤矿山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依法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三、促进砂石产业有序发展
统筹考虑资源禀赋、市场需求、交通物流等因素,优化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开采规划布局,划定集中开采区,引导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保障一定区域内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重点项目砂石资源需求。鼓励通过市场手段,引导砂石土类矿山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建设大型砂石生产基地。探索研究云南省第三类矿产划分标准及类别。
第二节 保障矿产资源供给
一、明确开发利用方向
鼓励开采页岩气、煤层气、地热、铁、锰、铜、铝土矿、锡、金、银、硅石矿等矿产。禁止开采蓝石棉、可耕地砖瓦用粘土等矿产。不再新建汞矿山,禁止开采新的原生汞矿,逐步停止汞矿开采。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湿地泥炭和砂金、砂铁等,从严控制采矿权投放。
(一)推进能源矿产开发利用
加快清洁能源矿产开发,大力推进绿色开采和清洁利用,构建安全高效清洁能源矿产供应体系,打好“绿色能源牌”。
加快页岩气开发利用。按照“开放市场、有序竞争,科技引领、规范管理”原则,推进昭通页岩气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重点布局盐津、威信和大关等地区,推动页岩气开发取得新进展。
推动煤炭煤层气绿色开采。深化煤炭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产能置换和关闭退出政策,发挥优质产能。因地制宜推广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煤与瓦斯共采等绿色开采技术,促进煤炭安全高效、清洁利用。坚持“先抽后采、治理与利用并重”的方针,加快推进富源老厂等矿区煤层气资源勘查开发,加大煤层气抽采利用。
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充分利用地热资源丰富、可采量大的优势,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有序开发、清洁高效”的原则,引导昆明、大理、丽江、西双版纳、迪庆等地区地热资源合理配置,带动旅游与康养产业发展,助力打造“健康生活目的地”。创新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模式,提高地热能利用比重。
(二)保障金属矿产资源有效供给
落实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战略,在资源条件好、环境承载力强、配套设施齐全、区位优势明显的地区,不断优化开发布局,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
稳定铁矿开采能力。坚持“稳住滇中、发展滇西南”的方针,以滇中地区铁矿为重点,保持现有铁矿开采能力,加大滇西南地区铁矿开发,稳定铁矿供应。大力研发和推广难选冶铁矿的开发利用技术,保障铁矿资源供应能力,缓解铁矿资源供需矛盾,降低对外依存度。不再新建30万吨/年以下露天铁矿、10万吨/年以下地下铁矿。
稳定锡钨矿供应。稳定锡矿和钨矿开采能力,加强难选冶锡钨矿资源综合利用。对钨矿实行保护性开采,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实行开采总量控制。不再新建扩建钨金属储量小于1万吨、年开采规模小于30万吨矿石量的项目(现有钨矿山的深部和边部资源开采扩建项目除外)。
适度扩大铜铝土矿开发规模。以大中型铜矿为主,适度扩大铜矿开采能力,保障国内铜矿资源供给。不再新建年产矿石量30万吨以下的铜矿。以滇东南为重点,适度扩大铝土矿开采规模,为绿色铝产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合理控制铅锌矿开发利用强度。逐步提高大中型铅锌矿山比例,发挥铅锌矿资源优势,稳定铅锌资源供应,持续推进低品位铅锌矿开发利用,进一步提高铅锌矿中锗等产品回收率。
提升贵金属矿产开发利用水平。鼓励矿山企业实施技术研发和改造升级,推广应用低氰、无氰提金工艺,提高废石、尾矿及氰渣资源综合利用。通过技术创新,切实提高铂钯、伴生银等贵金属矿的综合回收利用水平。不再新建日处理岩金矿石300吨以下的露天采选项目、100吨以下的地下采选项目。
(三)强化稀有稀散稀土矿产开发
鼓励对共伴生稀有稀散金属资源的综合评价与开发利用,提高有用组分回收利用率。加强锗、铟等稀有稀散金属元素综合利用。不再新建2万吨(REO)/年以下混合型、0.5万吨(REO)/年以下氟碳铈矿、500吨(REO)/年以下离子型稀土矿山。
(四)加强重要非金属矿产开发利用
稳定磷矿资源供给,满足磷肥生产需要。加强硅石矿等非金属矿产开发利用。
稳定磷矿开采能力。加强对低品位磷矿资源的利用;加快推进镇雄羊场磷矿开发,保障新能源及磷复肥用矿需求。不再新建露天磷矿山。
加大硅石矿、建材等非金属矿产供应。促进硅石矿绿色开采、规模发展,为发展绿色硅产业提供资源保障。以开采天然装饰石材、建筑用石材、水泥灰岩、冶金辅助原料和化工辅助原料等非金属矿产为重点,引导规模开采、绿色开采,推进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开发。
二、确定重点开采区
划定重点开采区,进一步规范区内矿业开发秩序,严格执行新建矿山的最低开采规模,统筹安排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引领全省矿产资源规模开采、高效利用和绿色开发,提高重要矿产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三、划定开采规划区块
国家规划矿区规划矿种的开采规划区块在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第三类矿产开采规划区块在县(市、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其他矿种的开采规划区块在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
财政出资勘查的项目成果,应及时纳入规划,地质勘查工作程度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可划定开采规划区块。一个开采规划区块一个主体,拟投放采矿权应与开采规划区块的规划矿种保持一致。
第三节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一、严格矿业权出让源头管控
落实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及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各级各类保护区管控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政策。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科学调控、合理布局矿业权。
二、稳步推进“净矿”出让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对砂石土等直接出让的采矿权试点“净矿”出让,开展必要的联合踏勘,做好与用地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采矿权“净矿”出让前要建立出让项目库,确保出让项目符合管控要求和产业政策,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为矿业权人开展开采工作提供便利。
三、健全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体系
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政府抽查、失信惩戒的矿产资源监管体系,做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通过动态巡查、卫星遥感监测等工作手段,强化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行为的执法监察,促进全省矿产资源领域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四、实施矿产资源差别化管理
实施矿种差别化、区域差别化管理。对紧缺矿产,实施鼓励性勘查开发政策。对优势矿产,合理调控开发利用总量。对产能过剩类矿产,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妥善处置各类保护区内的矿业权。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原则上禁止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内战略性矿产矿业权实施差别化管理。
促进矿业绿色发展
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积极推进资源高效利用、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提高矿业绿色发展水平。
第一节 调整开发利用结构
一、严格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新建、扩建矿山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产业政策准入要求高于最低开采规模设计标准的,以产业政策为准。
